相关文章
友情链接

我市出台电动自行车新国标实施前过渡期相关规定

  《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》强制性国家标准(GB 17761—2018)将于4月15日起正式实施。为维护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、销售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,确保新国标顺利实施,市经济和信息化局、市公安局和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了《电动自行车新国标实施前过渡期有关规定的通告》。

  《通告》规定,4月1日起,禁止未经注册登记或备案登记的电动自行车(含其他两轮电动车)上路行驶。若违反规定,交警部门将依法扣留车辆。其中,车辆列入《浙江省电动自行车产品公告》的,责令驾驶人补办注册登记并依法予以处罚;车辆未列入《公告》且经鉴定属于机动车的,对驾驶人按照驾驶机动车认定处罚。

  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可以到市车管所非机动车管理科(位于金东区仙桥汽车城内横三路)注册登记。无论是备案登记或注册登记均免费。此外,安装智能防盗装置、购买商业保险则采取自愿原则。已备案登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使用期至2021年12月31日。

  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应当戴安全头盔,不得载人。车辆驾驶人未戴安全头盔的,首次警告,二次罚款,三次罚款并处行政拘留(经鉴定为机动车无证驾驶的)。车辆驾驶人违法载人的,首次一律予以罚款,再次查获(驾乘3人(含)以上首次查获的),经鉴定属于机动车的,对无证驾驶人员一律罚款并处行政拘留。

  在销售层面,根据过渡期管理办法,4月15日前,符合GB17761-1999版标准(即旧国标),且列入《公告》的电动自行车产品,允许在本市生产、销售。

  同时,因销售企业未明确告知或告知不真实、不全面,导致消费者购买的车辆因未列入《公告》、不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产品标准等原因,不能依法注册登记并上道路行驶的,消费者有权要求销售企业退货或者更换。